知事許可還是大臣許可?
知事許可,是當您只想在一個都道府縣設立事務所,開展不動產經紀業的話,就需要有的許可。例如,只在東京都設立一、兩間事務所的話,只需要申請知事許可。
相對來說,如果想在兩個或以上的都道府縣設立事務所的話,就必須要申請大臣許可。例如,想同時在東京都和埼玉縣各設立一間事務所的話,就需要申請大臣許可。
新申請許可時,需要具備什麼條件?(申請許可的條件)
新申請許可時,需滿足以下所有條件。
- 法人的話,要在商業登記簿上的目的欄寫上「宅建業を行う」
- 設立事務所
- 配置宅地建物取引士
- 代表者的專職性
- 不符合「欠格事由」
- 委托保管營業保證金,或加入保證協會
接下來,將逐一說明各條件的具體要求。
法人的話,要在商業登記簿上的目的欄寫上「宅建業を行う」
如果是作為法人,想開展不動產經紀業的話,必須在法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上的目的欄,寫上「宅建業を行う」之類的字眼。比方說:很多法人都會寫上「不動産の売買、仲介、賃貸及び管理」這樣的字眼。如果沒有這樣的字眼的話,需要在申請許可前,追加這個目的。
設立事務所
準備設立的事務所,必須與其他業者以及自己個人的住處獨立出來。(獨立性)
配置宅地建物取引士
每間事務所都必須最少配置一名宅地建物取引士。(專任性)
代表者的專職性
原則上申請許可的代表者,必須專職於該事務所。如果有理由而不能專職的話,則需要配置一名有簽合同權限的員工。
不符合「欠格事由」
申請人等在申請許可之前,5年或以內都不曾符合以下所有事項。
- 因不正當取得許可、情況特別嚴重的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停業處分,而被吊銷許可者
- 因被懷疑不正當取得許可、情況特別嚴重的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停業處分,而在公布吊鎖許可的意見聽取後,遞交歇業申報表
意見聽取:行政手續之一,當將受到不利的行政處分時,於處分前一般都會執行的一種手續,旨在提供機會予將受處分的人一個辯解機會。
- 被處以禁錮或以上之刑罰,或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法(日語:宅地建物取引業法)等而被處以罰金之刑罰
- 暴力集團的成員等
- 曾進行與不動產經紀業相關的不正當或非常不當的行為
申請人等在申請時,都不符合以下事項。
- 曾接受執行破產手續開始的決定,而未得以復權
復權:因破產而喪失法律上所賦予之權利的人,在例如還清債務之後,便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喪失的權利。
- 明顯地會進行與不動產經紀業相關的不當或不誠實的行為
- 因身心理由而無法適當地營運不動產經紀業
以下其他事項都不符合。
- 沒有在事務所配置專任的宅地建物取引士
- 在許可申請表或其附件上的重要事項中,存在虛假內容,或在重要事實關係上存在缺失
委托保管營業保證金,或加入保證協會
許可獲批後,必須委托保管營業保證金,或加入保證協會。
委托保管營業保證金的話,總店須委託保管 1,000 萬日元,而每間分店須委託保管 500 萬日元的營業保證金。
加入保證協會的話,總店須繳交 60 萬日元、而每間分店須繳交 30 萬日元。
大部分人都是加入保證協會的,但因加入所需時間較長,要提前準備。
許可續期
日本不動產經紀業許可有效期為 5 年,每 5 年須續期一次。許可可在到期日前 90 日申請續期,最遲須在許可到期日前 30 日申請。如未申請續期的話,將須重新申請新的許可。在新的許可還沒批下來前,就不能繼續營業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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