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事许可还是大臣许可?
知事许可,是当您只想在一个都道府县设立事务所,开展房地产经纪业的话,就需要有的许可。例如,只在东京都设立一、两间事务所的话,只需要申请知事许可。
相对来说,如果想在两个或以上的都道府县设立事务所的话,就必须要申请大臣许可。例如,想同时在东京都和埼玉县各设立一间事务所的话,就需要申请大臣许可。
新申请许可时,需要具备什么条件?(申请许可的条件)
新申请许可时,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。
- 法人的话,要在商业登记簿上的目的栏写上「宅建業を行う」
- 设立事务所
- 配置宅地建物取引士
- 代表者的专职性
- 不符合「欠格事由」
- 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,或加入保证协会
接下来,将逐一说明各条件的具体要求。
法人的话,要在商业登记簿上的目的栏写上「宅建業を行う」
如果是作为法人,想开展房地产经纪业的话,必须在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上的目的栏,写上「宅建業を行う」之类的字眼。比方说:很多法人都会写上「不動産の売買、仲介、賃貸及び管理」这样的字眼。如果没有这样的字眼的话,需要在申请许可前,追加这个目的。
设立事务所
准备设立的事务所,必须与其他业者以及自己个人的住处独立出来。(独立性)
配置宅地建物取引士
每间事务所都必须最少配置一名宅地建物取引士。(专任性)
代表者的专职性
原则上申请许可的代表者,必须专职于该事务所。如果有理由而不能专职的话,则需要配置一名有签合同权限的员工。
不符合「欠格事由」
申请人等在申请许可之前,5年或以内都不曾符合以下所有事项。
- 因不正当取得许可、情况特别严重的不正当行为或违反停业处分,而被吊销许可者
- 因被怀疑不正当取得许可、情况特别严重的不正当行为或违反停业处分,而在公布吊锁许可的意见听取后,递交歇业申报表
意见听取:行政手续之一,当将受到不利的行政处分时,于处分前一般都会执行的一种手续,旨在提供机会予将受处分的人一个辩解机会。
- 被处以禁锢或以上之刑罚,或因违反房地产经纪业法(日语:宅地建物取引業法)等而被处以罚金之刑罚
- 暴力集团的成员等
- 曾进行与房地产经纪业相关的不正当或非常不当的行为
申请人等在申请时,都不符合以下事项。
- 曾接受执行破产手续开始的决定,而未得以復权
復权:因破产而丧失法律上所赋予之权利的人,在例如还清债务之后,便可向法院申请恢復丧失的权利。
- 明显地会进行与房地产经纪业相关的不当或不诚实的行为
- 因身心理由而无法适当地营运房地产经纪业
以下其他事项都不符合。
- 没有在事务所配置专任的宅地建物取引士
- 在许可申请表或其附件上的重要事项中,存在虚假内容,或在重要事实关係上存在缺失
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,或加入保证协会
许可获批后,必须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,或加入保证协会。
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的话,总店须委託保管 1,000 万日元,而每间分店须委託保管 500 万日元的营业保证金。
加入保证协会的话,总店须缴交 60 万日元、而每间分店须缴交 30 万日元。
大部分人都是加入保证协会的,但因加入所需时间较长,要提前准备。
许可续期
日本房地产经纪业许可有效期为 5 年,每 5 年须续期一次。许可可在到期日前 90 日申请续期,最迟须在许可到期日前 30 日申请。如未申请续期的话,将须重新申请新的许可。在新的许可还没批下来前,就不能继续营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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